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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利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天津市的城市發展必須嚴格控制規模,促進生產和人口的合理佈局。外環線綠化帶以內的地區嚴格控制人口的機械增長和佔地多、耗能高、運量大、污染嚴重的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的確定、選址和佈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二、天津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港務局責任管理區的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分別主管本開發區、保稅區和港區範圍內責任管理區的規劃管理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接受所在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可以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三、根據《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及重要建制鎮、衛星城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在所在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單獨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人防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或者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各項城市專業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人民政府審批。外環線綠化帶以內的城市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港務局,在編制責任管理區的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徵求所在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時,由人民政府確定。城市專業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經批准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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