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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及臺港澳企業申請設立駐津代表機構必須委託一家經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認可的對外經濟貿易組織作爲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代外商向審批機關報送各類材料,辦理申辦手續。
二、代表機構名稱應以“國家(地區)+企業名稱+天津代表處”的方式確定。
三、外國及臺港澳企業在津設立代表機構應提交的文件。
(一)、由承辦單位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的外國及臺港澳企業代表機構審批單。
(二)、由該企業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寫給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的委員會的申請書。
(三)、由該企業所在國或所在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書(複印件)。
(四)、由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五)、由該企業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的首席代表任命書;首席代表簡歷;護照、身份證複印件。
(六)、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申報表》。
(七)、租房協議。
應提交文件的具體內容,請向承辦單位諮詢。
四、外國及臺港澳企業駐津代表機構應在獲批准後30日內持批准證書到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五、外國及臺港澳企業駐津代表機構應在工商登記批准後30日內,分別到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稽徵分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稽徵分局辦理公安登記和稅務登記。
六、外國及臺港澳企業公司駐津代表機構不得經營,嚴禁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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