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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所需文件
(一)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1、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呈報合同、章程的報告;
2、合同、章程及附件(如外文本爲正本需提供中文譯本);
3、審批機關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審批機關對項目建議書的批覆;
6、項目建議書;
7、董事會名單;
8、各方對董事會成員的委派書;
9、各方營業執照副本;
10、外方資信證明;
11、外方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二)外商獨資企業:
1、外商身份證明;
2、申請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公司章程;
5、董事會組成名單。
以上材料一式二分,使用16開紙(B5複印紙),打印清楚,所提供複印件清楚乾淨,按上述順序號排列、裝訂成卷(請不要排列頁數)。
二、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權限
(一)500萬美元以下,由各區、縣、局授權的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
(二)500萬美元━3000萬美元,由市外經貿委審批;
(三)3000萬美元以上,由市外經貿委呈報外經貿部審批;
(四)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登記註冊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兩區管委會審批;
(五)在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和天津港務局登記註冊,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園區管委會和港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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