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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該項許可證規定,有下列違法建設行爲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對佔用城市規劃確定保留或預留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綠地、水面、風景名勝、文物古蹟、教育用地、公共活動場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地下管線等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強行制止,並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20%以下的罰款。已經建成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強行拆除,並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20%至50%的罰款。
(二)對城市規劃有一定影響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1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10%至20%的額罰款。
(三)對不影響城市規劃和近期建設但違反有關規定影響相鄰單位生產、工作或者居民生活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1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開工的,由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並可吊銷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圖施工的,由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20%以下的罰款。
四、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佔地或者違法建設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由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由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20%以下的罰款,對其負責人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超越審批權限,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擅自批准建設的,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撤銷其所發證件;對其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本條例的罰款收入全部上繳財政。辦案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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