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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但是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國有重點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國家安居工程建設用地、福利房(包括解困房和合作建房)建設用地、成片危陋房屋改造用地、舊區改造用於安置拆遷住戶的居住用地、政策性補貼的商業網點用地和非經營性科研用地,可按劃撥方式提供土地。
二、經營性的劃撥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用途,必須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或其他土地收益。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繼續對國內企業收取土地使用稅,對三資企業和城市個人收取土地使用費。根據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基準地價,調整有關土地的稅費標準,充分發揮稅費在市場中的調控作用。
三、試行新的供地方式,爲吸引建設資金,對外商投資的能源、交通、大中型工業項目的新增用地,股份制企業用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可以出租方式提供。出租年限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租金標準參照土地評估部門提供的評估價格進行測算,按年度收取。以承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抵押。
四、加強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中的土地管理。對改制或改組的企業,可分別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和作價入股三種方式提供土地。企業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爲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土地評估認定價格30%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全部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困難的,經批准可分期交納,分期交納的時限不得超過6個月。
企業不能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可以承租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按年度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租金。
企業改組或設立股份制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資產在企業中體現爲國家股,該股份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持有,股份收益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代國家收取。
五、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應以招標、拍賣爲主,儘量減少雙方協議出讓,增加市場競爭機制。商業、旅遊、娛樂、豪華住宅用地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須事先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凡有競價受讓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無競價受讓的,方可採取雙方協議方式。推行招標方式初期,可公開標底。土地使用權出讓前須進行土地評估,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爲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低價,實際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價。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地塊條件和土地價格須及時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六、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土地用途、開發進度、轉讓限制條件、出讓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違約責任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土地受讓者須交納一定比例的定金。
七、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納入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根據投資導向和市場需求,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經批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和土地價格。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外環線以內地區嚴格控制別墅建設用地。
八、加強對集體土地的管理。集體土地轉讓、出租、聯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和對現有村民住宅開發改造的,必須依法徵用轉爲國有土地後,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管理法規辦理。集體土地不得用於房地產開發。
九、清理土地自發交易行爲,規範土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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