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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根據統一的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和配套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安排使用,專項用於土地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一、市內六區土地使用權和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四區外環線以內舊區改造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收入,市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7%,其餘資金由所在區首先用於改造地區的拆遷安置和基礎設施配套,剩餘部分統籌用於所在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二、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外環線以內舊區改造土地除外)。塘沽、漢沽、大港區及各縣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扣除2%業務費和土地開發成本後,市和區按下列比例進行分配: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區外環線以內地區(舊區改造土地除外)和新技術產業園區政策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上交市人民政府;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區外環線以外地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留給所在區70%,市人民政府收取30%;各縣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留給所在縣80%,市人民政府收取20%;塘沽、漢沽、大港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留給所在區90%,市人民政府收取10%。
三、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武清科技工業園和塘沽海洋高新技術開發區、各區縣經濟開發小區的土地出讓收入全部自留,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調用。
四、新技術產業園區的華苑產業區外環線以內部分,北辰科技工業園和天津港區責任區的土地出讓收入,市人民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總額7%,其餘資金分別由華苑產業區、北辰科技工業園和天津港務局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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