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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扶持發展普通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利用原有劃撥土地建設普遍商品住宅的,市人民政府暫按土地所在區位確定的等級,分別以每平方米60元-320元樓面地價的標準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純收益;利用新增土地建設普通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與利用原有劃撥用地大體保持一致。1994年底以前,在劃撥土地上建設的內銷商品房,於1995年內銷售的,仍按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從1996年1月1日開始銷售的普通商品住宅,按上述標準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商品房建設用地暫按房屋售價的5%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成片危陋房屋改造用地需要受讓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暫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7%或在售房時按房屋售價的5%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爲了支持工業企業的發展,優化城市用地結構和產業結構,外環線以內地區污染搬遷工業企業原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市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5%;虧損工業企業利用現有劃撥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或轉讓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7%;其他工業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或轉讓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7%;其餘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企業管理部門,作爲優化產業結構、發展行業生產的專項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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