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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或抵押。但是原土地使用權受讓者必須對獲得使用權的土地、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投入一定資金進行開發後,才能通過轉讓等方式,把土地使用權連同建築物、附着物轉讓給新的受讓者。轉讓後的土地使用性質,以及今後在這塊土地上繼續進行的建設活動都必須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定。轉讓的土地使用年限,應是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對土地出讓後的地上建築進行買賣時(動產者除外),必須同時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即使是地塊內的部分建築,也必須依照規定對土地實行分割轉讓。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當事人應簽訂抵押合同並向房地產權管理部門登記。抵押人如不履行債務責任,抵押權人有權委託拍賣機構將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以拍賣所得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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