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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企業職工全員入股,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提留積累,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股東以其繳納的出資額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主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東應是本企業的專職從業人員(指在企業從事工作的人員)。股份合作制企業可以是自然人按照上述原則組建,也可由其它形式的企業改組設立。
一、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由股東共同推薦的負責人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申請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全體股東簽署的協議書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本企業改組爲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決議;其中股東全部爲自然人的,其簽署的協議書應經過公證;(協議書應載明擬設立企業的基本情況,股東姓名及住所,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佔企業股本總額的比例,共同推薦的企業組建負責人,其他需說明的事項。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改組的決議對上述內容(除股東姓名及住所)也應予以明確。
(二)企業章程及股東會通過企業章程的決議;(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認購股份的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應在企業《章程》中作出規定。最高限額不得達到個人控股的程度,最低限額不得低到沒有實際意義的地步。)(股東入股後,不得中途抽回股份。在企業內部轉讓股份時應符合本條上款規定。職工在死亡、退休、調離、辭職時,可先在內部轉讓股份,轉讓不成時,由企業收購股份。此條內容必須在企業中做出明確規定。)
企業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企業名稱和住所;
2.企業宗旨和經營範圍;
3.企業註冊資金數額;
4.企業職工認購股份的最高和最低限額;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和辦法;
7.財務管理制度、利潤分配和風險承擔辦法;
8.企業主要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企業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及職權;
10.企業合併或分立的條件和程序;
11.企業終止的程序以及債權、債務和剩餘財產、公積金的處置辦法;
12.章程修訂程序;
13.其它需要載明的事項。
股份合作制企業應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主要機構的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等做出明確規定。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經章程規定,也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併兼任經理。
(三)董事產生及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的決議。
(四)清產覈資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無需資產評估的可不提供)。
改組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應提交由出資各方聯合組成的清產覈資小組簽署的清產覈資報告。法律、法規規定或股東會決定需要重新進行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部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企業資產中屬於國有資產部分,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使用證明。
(五)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註冊資金爲全體股東實繳的並經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出資額。改組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原企業資產經清產覈資或資產評估後,一併計入註冊資金(吸收的個人股金不得衝抵原註冊資金)。註冊資金最低不得少於人民幣三萬元。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應提交由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
(六)股東合法身份證明和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載明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數額、出資方式等。改組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由企業勞資和財務部門在股東名冊上籤章後,可不再提供股東身份證明。股東合法身份證明係指股東的身份證及待業證明、求職證明、停薪留職證明、離退休證明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從業人員規定的就業證明。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八)住所及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九)組設立的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
(十)其它文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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