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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條件
具備申請從事的行業和商品所需要的資金
二、經營場地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經批准的地點,要做到不擾民、不污染環境,並符合衛生等專項條件。
三、必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身份證和戶口簿。
下列人員還應提交專項證明:
1.城鎮待業人員提交勞動管理部門出具的求職證明;
2.離退休人員提交離退休證件;
3.外地人員提交公安部門的暫住證。外地育齡婦女應提交本市所在地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停薪留職人員和企事業富餘人員提供本單位同意經營的證明及協議。
5.合夥證明的應提交合夥雙方經營的協議。
(二)場地使用證明
1.座店經營的應提交住房產權證明(其中使用公房的應提交、公章單位同意證明);
2.在路邊擺攤設點的應提交交通或街道部門同意的佔地證明;
3.在市場經營的應提交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攤位證明。
(三)國家有關專項規定的行業,應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件。
1.申請運輸業的應出具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的經營許可證明。(包括車牌照、駕駛執照、保險憑證);
2.申請飲食業、食品加工及涉及衛生的理髮、浴池等服務業應提交衛生監督機關核發的證明;
3.申請從事資源開採、工程設計、建築、建造業、修理計量器具、機動車修理、藥品銷售、菸草銷售等行業的按專項規定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的審批證明及資格證明;
4.申請旅店業、刻字業、信託寄賣業、印刷業等特種行業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同意證明;
5.申請書刊、檯球、遊藝等文化娛樂業的應提交文化管理部門同意的證明。
(四)申請經營可根據需要提交字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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