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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號《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市字(1993)第223號》文件以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城鎮居民委員會、鄉村村民委員會開辦的市場,由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記管理。市政府和中央各部、委、辦直接批准開辦的生產資料和生產要素市場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辦或與有關單位聯合開辦的市場,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經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審覈後,頒發《市場登記證》。
一市場登記註冊的審批程序分爲:受理、審覈、審批、發證。
(一)受理
由受理人員負責:
1.負責有關市場申請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的政策諮詢。
2.對申請登記文件符合要求的,發放有關登記表一式二份(表式及填寫規範見各類申請登記表)。
3.負責審查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寫的表式是否完備,符合規定的,在有關登記表的"受理人員意見"欄內填寫受理意見,並簽發《市場登記受理通知書》,該日期即爲受理日期,登記主管機關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註冊或不準予登記註冊的決定。
(二)審覈
由主管處(科)長負責:
1.由主管處(科)長指定專人對申請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科學性進行審查,並通過現場的勘查,後按用語規範填寫登記表中“審查情況”欄目的全部內容。
2.對受理和審查情況進行復審。
3.經複審符合登記註冊的,在登記表的“處(科)長意見”欄內填寫審覈意見並簽字,報送主管局長審批。
4.審覈不合格的,由受理人員或專門審查人員根據處(科)長的意見,寫出不準予登記註冊理由的書面材料,報主管局長審批。
(三)審批
由主管局長負責:
1.對符合要求、准予登記註冊的,在登記表“局長審批意見”欄內填寫意見並簽字。
2.對不準予登記註冊的,在登記表“局長審批意見”欄內簽署不準予登記註冊的意見,並責成受理人員或專門審查人員通知申請開辦市場單位,退回其申請登記註冊全部文件、證件。
(四)發證
由受理人員或指定專人負責:
經主管局批准准予登記註冊的市場,由受理人員或指定專人覈定其《市場登記證》字號,並移送有關部門按覈定的市場內容用計算機打印《市場登記證》,通知開辦單位負責人領取《市場登記證》,並由領證人簽字。
(五)公告
市場開業變更、註銷、由市工商局統一發布公告。
二、市場登記開辦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號《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意見》的規定,現將辦理《市場登記證》的事宜公示如下:
(一)開辦各類市場的主體資格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城鎮的居民委員會、鄉村的村民委員會均可參與開辦各類生活消費資料、生產資料和生產要素市場。
(二)市場登記註冊主管機關
在市轄區內各類市場登記註冊和主管機關是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經市場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頒發《市場登記證》。
(三)開辦市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1.開辦單位符合開辦市場的主體資格;
2.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3.上市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有熟悉業務的管理人員;
5.有管理機構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6.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開辦單位申請辦理市場登記註冊,須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
應載明主辦單位、市場名稱、市場地址。市場佔地面積、建築面積、投資額、上市商品、交易方式、機構設置、管理人員、市場經營主體來源等。申請報告須由主辦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2.可行性論證報告
重點載明上市交易商品的資源要求狀況、市場輻射能力、場內經營主體來源的預測、城鎮建設規劃、交通和服務設施的條件、市場建設資金的來源構成和落實情況,開辦市場對推動當地經濟發展方便交易的作用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預測等。
3.土地使用證明
土地使用權屬主辦單位的,提交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租賃的場地提交租賃協議書。
4.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開辦的文件
屬於聯合開辦市場的,應同時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包括其投資比例、收益分配比例、各方權力義務及合作期限等。
5.市場組織章程
載明市場開辦宗旨、開辦形式、上市交易商品、交易形式、招商對象和辦法、組織形式、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責、負責人產生辦法及職責、財務管理制度及市場結算方式等。
6.市場交易管理運行辦法
包括各種上市商品進出場手續、交易程序、對經營主體、上市商品、成交情況的登記造冊及統計分析,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證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交易、防止壟斷,提倡平等競爭的措施等。
7.市場負責人身份證明
包括主辦單位的任職文件、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複印件。
8.市場方位圖、設施分佈平面圖。
9.市場建築工程防火驗收合格證。
10.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五)市場開辦單位的主要職責
1.應建立健全內部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實現職責到位,責任到人,承擔對市場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責任;
2.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及有關器材設備,確保市場安全穩定、環境優美、秩序井然;
3.應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4.應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入場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確保經營主體的合法性。
5.有條件的市場,應爲市場內經營主體,完善交易服務設施;
6.應積極配合市場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變更登記
凡是改變《市場登記證》中所列登記項目的,必須在改變之日起30日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註銷登記
凡是市場撤消、自動歇業或因其他原因停辦,必須在停辦後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交回《市場登記證》和市場所有起用公章。
五、名稱管理
市場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定。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無重名後方可登記註冊。市場名稱要體現市場所在地、市、區縣名和商品行業。同一地區的同行業市場不能重名。
不準使用下列名稱:
1.有損於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的名稱。
2.外國國家(地區)名稱。
3.國際組織名稱。
4.以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
5.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6.市場登記管理機關認爲不宜使用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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