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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營企業改變下列主要登記事項時,應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三)經營場所。
(四)經營範圍。
(五)經營方式。
(六)企業種類。
(七)合夥企業增加或減少合夥人。
(八)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二、有限責任公司實有資金比原註冊資金數額增加或減少20%時,應持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減少註冊資金,登記主管機關應重新審覈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三、私營企業遷移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之外,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企業申請變更遷移,應收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開出遷移證明,並將企業檔案移交遷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向新址所在地管理機關重新申請名稱,領取營業執照。
四、私營企業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獨資企業須由企業負責人簽署,合夥企業須由合夥人簽署,有限責任公司須由董事會簽署;
(二)其他有關變更登記的文件、證件;
(三)私營企業變更登記表。
五、私營企業申請變更登記,在提交的文件、證件齊備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受理,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審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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