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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營企業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二、私營企業歇業,應當距歇業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覈准後,辦理註銷登記。
三、私營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進行註銷登記。
四、私營企業申請歇業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企業的歇業申請書:獨資企業,應當經企業負責人簽署;合夥企業,應當經合夥人簽署;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經董事會簽署。
(二)資產清理證明。
(三)債務清理證明。
(四)完稅情況證明。
(五)破產證明(企業由於破產而歇業時需提供的證明)。
(六)私營企業分立、合併而終止的企業,應當辦理註銷登記;私營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應辦理註銷登記,受讓方應辦理重新登記。
(七)私營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其他行政處分及法院裁決而終止營業,應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八)私營企業註銷登記後,要撤銷企業註冊號,收繳企業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各種公章,並通知開戶銀行撤銷其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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