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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資格和人數、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應符合法律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爲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中在國境內有住所。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重新登記時發起人不足五人的,可不再增補,但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二、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和股東出資情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其最低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符合法律要求:
(一)《公司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或商業批發爲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業零售爲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3、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一千萬元;
(二)《公司法》規定股東(發起人)的出資只可採取以下五種方式:
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
三、公司章程的必要條款及章程制定程序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四、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董事、經理、監事的任職條件及產權程序應與《公司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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