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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董事長簽署的《公司重新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公司重新登記和重新明確公司股權劃分及修訂公司章程的決議;
三、全體股東(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登記註冊的證明;
四、修訂後的公司章程;
五、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依據公司1995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股東(發起人)的資格證明;
九、公司住所證明;
十、原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十一、其它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原企業檔案中,凡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文件、證件,在重新登記時可不再重複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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