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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駐津代表機構開業登記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國家有關部、委或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批准證書正本(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爲30天)。
二、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三、該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開業證明。
四、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五、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權書(或委任書)和各代表的簡歷、照片(叄張)及護照、身份證的影印件,由國內人員擔任代表的,應同時提交派遣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正本。
六、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辦公場所的租賃協議。
七、從事金融、保險業的企業設立代表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時還須提交:
(一)上一年度企業的資產負債和年度損益表;
(二)組織章程;
(三)董事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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