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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爲的各類納稅人,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管範圍,實行統一代碼,分別登記,分別管理。各類納稅人應按照規定,分別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應區別不同情況,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
一、開業登記
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其他納稅人應當自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成爲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相應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覈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銀行帳號證明;
(四)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二、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依法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註冊登記執照);
(三)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四)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五)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或者其稅務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3.其他有關資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取消資格需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證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書原件;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3.納稅人稅種登記表;
4.其他有關資料。
三、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生產、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稅務註銷登記申請、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同時向稅務機關結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發票領購簿和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覈准,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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