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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我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於1987年12月建立了天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18個行政區、縣經本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均於1988年底前相繼建立了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此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市港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經市人民政府授權,“三區”管委會批准,也先後建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主管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擔任。
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爲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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