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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市人民政府第35號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爭議;
(一)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和跨省、市的勞動爭議;
(二)投資額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座落市內六區的,投資額500萬美元以下的市屬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四)境外企業駐津辦事機構發生的勞動爭議;
(五)外籍員工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在本區註冊的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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