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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解決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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