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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並覈收退票費;
一、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車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二、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於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三、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同已乘區間的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四、退還帶有“行”字戳記的車票時,首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五、站臺票售出不退。
由於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一)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二)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三)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分票價差額。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四)空調列車因空調設備故障在運行中不能修復時,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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