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設立一個高級人民法院,兩個中級人民法院,十九個區、縣基層人民法院和一個海事法院。其分工是:
一、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受理所在區縣內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一審案件,本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案件和其作爲一審的執行案件及非訴執行案件。
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區域爲和平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北辰區、西青區、武清縣、靜海縣、寶坻縣、薊縣;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區域爲河西區、河東區、塘沽區、大港區、開發區、保稅區、漢沽區、東麗區、津南區、寧河縣。兩個中院受理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各類一審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對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訴的各類二審案件和其作爲一審的執行案件。
三、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山海關至黃驊市環渤海沿岸海域範圍內發生的各類一審海事、海商案件和其作爲一審的執行案件。
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知識產權一審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不服一、二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一審裁判上訴的二審案件和作爲一審的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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