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收案範圍
(一)刑事公訴案件。即由公安、檢察機關偵察,由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的各類刑事犯罪案件。
(二)刑事自訴案件。即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輕微刑事案件。如:告訴才處理的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不需要偵察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追究被告刑事責任而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收案範圍
(一)婚姻家庭案件。如:離婚、贍養、收養、析產等
(二)繼承案件。如: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等。
(三)房屋案件。如: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房屋確權等。
(四)其他不動產糾紛案件。如:宅基地使用權、其他土地使用權等。
(五)勞動爭議案件。
(六)相鄰關係糾紛案件。
(七)賠償案件。如: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
(八)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如:借貸、借用、買賣、抵押、加工承攬、合夥內部財產糾紛。
(九)人身權案件。如:姓名權、名譽權、名稱權、肖像權等。
(十)特別程序案件。如:選民資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
三、經濟案件收案範圍
(一)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如: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二)經營責任制合同糾紛案件。如:農村承包、企業承包、企業租賃等。
(三)交通運輸經濟糾紛案件。如:鐵路運輸糾紛、航空運輸糾紛、公路運輸糾紛、水路運輸糾紛等。
(四)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如:食品衛生、環保糾紛等。
(五)企業破產案件。
(六)票據糾紛案件。如:股票、匯票、本票、支票等。
(七)合夥組織對外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
四、行政案件收案範圍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業停產、沒收財產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爲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不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十)符合津高法(1993)15號通知規定的行政執行案件。
五、知識產權案件收案範圍
(一)專利權糾紛案件。
(二)商標權糾紛案件。
(三)著作權糾紛案件。
(四)侵犯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糾紛案件。
(五)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六、執行案件的收案範圍
(一)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知識產權判決、裁定、調解、支付令、決定和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
(二)仲裁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
(三)公證機關已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四)行政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決定。
(五)人民法院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的外國仲裁機構和法院的判決、裁定。
七、國家賠償案件收案範圍
(一)刑事賠償案件。包括對刑事被告人錯拘、錯捕、錯判的案件。
(二)民事賠償案件。包括錯保全、錯執行造成當事人等財產損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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