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
(一)刑事公訴案件,由公安、檢察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在必要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調查收集證據。
(二)刑事自訴案件,由刑事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必要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調查收集證據。
二、民事、經濟、知識產權訴訟
(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三、行政訴訟
(一)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但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二)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四、執行案件
(一)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證據。
(二)人民法院也可以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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