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時效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
(二)特殊訴訟時效爲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四、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五、訴訟時效延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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