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期限
(一)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或抗訴期爲十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或抗訴期爲五日。
(二)經濟、民事、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爲十五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爲十日。
二、申請再審期限
民事、經濟、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三、破產案件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四、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爲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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