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辦案審限
(一)第一審案件辦案審限
1.適用普通程序案件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二)第二審案件辦案審限
第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區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二、行政案件辦案審限
(一)一審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二審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民事、經濟、知識產權案件辦案審限
(一)一審案件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人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二審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特別程序案件
1.一般規定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選民資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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