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商業機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之外,應當一律公開開庭審理。
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前三日向社會發布公告,告示開庭時間、地點、案由、當事人情況。
公開審判的案件允許年滿18週歲的公民憑身份證參加旁聽。允許記者參加旁聽,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攝影、轉播庭審實況,自負其責地報道。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經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需要參加旁聽的,可以根據法院門前公告欄張貼的公告指定的日期和地點憑證件領取旁聽證旁聽。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並應當接受安全檢查。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外國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做到當庭舉證、質證、辯論、認證、調解、裁判六個公開。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也必須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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