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和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應當交納訴訟費、其他訴訟費和執行、保全費用。其中,有財產金額的案件訴訟費的收費標準是:
一、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50元。
二、超過1000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三、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四、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五、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六、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七、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