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紀委四項禁令
(一)絕對禁止政法幹警接受案件當事人請吃喝、送錢物。
(二)絕對禁止對告狀求助羣衆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
(三)絕對禁止政法幹警打人罵人、刑訊逼供等違法亂紀行爲。
(四)絕對禁止政法幹警參與經營娛樂場所或爲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
二、最高法院八不準
(一)不準主觀臆斷。
(二)不準徇情枉法。
(三)不準貪贓賣法。
(四)不準吃請受禮。
(五)不準索賄受賄。
(六)不準經商牟利。
(七)不準欺壓羣衆。
(八)不準泄露機密。
三、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規定的主要審判紀律
(一)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
(二)不得明知具有法定迴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或者對符合法定迴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迴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三)審判人員不得干涉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
(四)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請求人民法調查收集,有關審判人員不得故意不予收集。
(五)依職權應當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鑑定、勘驗、查詢、覈對的,或者應當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不得故意不進行。
(六)不得塗改、隱匿、僞造、偷換或者損毀證據,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僞證,或者以威脅、利誘方式收集證據。
(七)不得篡改、僞造或者故意損毀庭審筆錄、合議庭評議記錄、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
(八)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報告案情不得故意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九)不得拒不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拒不執行上級人民法院裁判。
(十)不得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錯誤裁判。
(十一)不得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採取或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十二)不得私自制作訴訟文書,或者在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決定。
(十三)不得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十四)不得故意拖延辦案,或者過失延誤辦案。
(十五)不得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
四、天津高級法院《法官職業道德規範》
(一)忠於憲法,堅持宗旨。
(二)服從領導,接受監督。
(三)嚴肅執法,秉公辦案。
(四)敬崗愛業,求實創新。
(五)品行高尚,廉潔自律。
(六)謹言慎行,嚴守祕密。
(七)儀表端莊,舉止文明。
(八)勇敢果斷,雷厲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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