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
二、證明繼承權;
三、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四、證明收養關係;
五、證明親屬關係;
六、證明身份、學歷、經歷;
七、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
八、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鑑屬實;
九、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爲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證據;
十二、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
十三、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十四、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務;
隨着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公證機關爲滿足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又開辦了招標、投標、提存、有獎活動、資產評估、票據拒絕證書、拍賣、抵押、股權轉讓公證等新的公證業務。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完善,公證業務還將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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