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記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爲法人的,應記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爲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