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人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諮詢,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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