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二、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爲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三、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三)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四)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五)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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