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分爲基本險責任和附加險責任,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範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在保險單載明的地址內的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直接雷擊、冰雹、雪災、洪水、暴雨積水、地面突然塌陷、突發性滑坡、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界建築物體的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暴雨、雪災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的倒塌以及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五)因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盜竊責任:保險財產(私有居住房除外)存放在保險地址室內,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盜竊痕跡的被盜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一年,從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到期日二十四時止。期滿續保需另辦手續。
(二)被保險人義務
1.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2.被保險人如果保險財產地址發生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保險金額增減等,應事先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3.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或被盜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救護和保存現場,並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和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案。
(三)賠償處理
1.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有關單證,以及公安和所在單位、街道組織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2.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蔘照出險當天受損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賠償,分項投保、分項賠償,但最高以不超過同一坐落地址各份保險單上相加的分項保險金額爲限。
3.附加險責任的賠償以對應的基本險有效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爲限。
4.施救、保護費用以不超過對應的基本險有效保險金額爲限
5.保險財產被盜竊賠償後如破案追回,其財產應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若願意收回該項追回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按照條款規定給予補償。
(四)保險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按下列比例交納保險費:
1.基本險:每一仟元保險金額交保險費1元。
2.附加險:
盜竊責任:每一仟元保險金額交保險費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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