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創辦圖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有關文件、證件之日起30日內審覈完畢,審覈同意的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被批准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出版經營許可證。並持批准文件和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二、電子出版物的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專用中國標準刊號及國內統一刊號,只能用於出版與其出版物類型相對應的電子出版物,不得用於出版紙質圖書和其他類型的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附屬的使用手冊,不得單獨定價和銷售。同一內容,不同媒體、格式、版本的非連續性電子出版物應當分配不同的中國標準書號。
三、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在電子出版物及其裝幀紙的顯著位置載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專用書號、刊號、條碼、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權人姓名以及其他有關事項。以版權貿易方式引進出版的電子出版物,還應當載明引進出版許可證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四、委託印製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經其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加蓋公章後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領取《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後方可從事委印活動。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在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廣告,不得搞有償經營活動,不得在社會上徵訂發行。
五、圖書出版單位登記註冊後,滿180日未開展出版活動或者停止出版活動滿一年的,由新聞出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註銷登記。報刊出版單位辦理登記註冊後,滿90日未出報刊或者無故停刊半年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電子出版物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並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單位可以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六、出版單位改變名稱或者合併、遷徙等,應按照原批准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七、禁止轉讓、僞造、假冒、買賣出版單位名稱、書號、版號、報刊號、中國專用標準書號和SID碼。
八、出版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圖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自費出版圖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關於重大選題備案、專項選題審批等規定。對限制印數的圖書不得擅自增加印數。出版期刊的增刊,應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增刊許可證件。
十、圖書、報刊應當載明版本記錄。期刊不得以總序號代替年度號,不得以要目代替或者壓過刊名。出版單位使用的書號、報刊號、中國專用標準書號或者條碼,不得相互代替。
十一、用於宗教內部的圖書,應當經市宗教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件後,由指定的單位印製。
十二、掛曆、年曆畫、圖片、年畫、中堂畫等的出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出版圖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應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國家版本圖書館及國家圖書館繳送樣本或者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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