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經營圖書、報刊印刷業務的單位,應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覈批准,取得出版物印製許可證;持證向公安部門申請,經覈准,取得特種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
二、圖書、報刊印刷企業承擔印刷業務時,應當驗明有關證件。
三、圖書、報刊印刷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歇業、轉業、遷徙、變更登記項目或者破產時,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二)不得盜用、借用出版單位名稱自行出版圖書、報刊;不得擅自加印和銷售承印的圖書、報刊;不得轉借、轉讓、出租、出售或者複製圖書、報刊的紙型、印版底片等。
(三)對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出版單位通知停印、封存的圖書、報刊,應當立即停印、封存,不得截留、轉移或者銷售。
(四)不得轉借和買賣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
四、電子出版物的複製管理
(一)申辦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當由主辦單位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覈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被批准的複製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電子出版物複製經營許可證》,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等登記項目或終止複製活動時,應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三)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接受複製委託時,應當查驗委託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承辦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著作權人的授權證書)及版權認證文件,並與委託單位簽訂委託複製合同。
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應當自完成電子出版物複製之日起1年內,留存電子出版物樣本和有關證明文件備查。
(四)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複製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非賣品,應當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件或者有關證明文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
(五)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光盤類電子出版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壓制來源識別碼。
(六)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不得接受境內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以營利爲目的複製電子出版物;不得擅自複製電子出版物;不得超出委託複製合同的約定,增加複製數量。
非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爲目的複製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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