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圖書、報刊總髮行業務的單位,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覈同意後報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准,領取圖書報刊總髮行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二、申辦圖書、報刊批發單位,應當向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取得圖書、報刊批發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三、申辦圖書、報刊零售、租賃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所在地區、縣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圖書報刊零售、租賃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四、郵政發行單位,按照郵政法規定辦理報紙、期刊的發行業務。
五、不得轉借、轉讓、出租、抵押和買賣發行許可證。
六、圖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歇業、轉業、遷徙、變更登記項目或者停業時,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七、圖書、報刊批發單位不得經營租型造貨和出版代理業務。圖書、報刊批發單位不得向無證照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圖書和報刊。
八、發行單位不得經營內部資料性的圖書、報刊。
發行單位對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停售和封存的圖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應當立即停售、封存,不得拖延、截留、轉移、倒賣。因停售、封存圖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造成的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九、不具有總髮行權的發行單位,在本市經銷直接由外地購進的圖書、報刊,應當經區、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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