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圖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進出口貿易和對外出版交流,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本市出版單位可以在專業分工範圍內,開展合作出版、版權貿易、業務合作和技術交流等活動。
二、本市圖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出口貿易,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承辦,並接受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三、本市單位申辦與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單位合辦期刊並在國內發行的,由本市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港、澳、臺灣地區或者國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應當將選題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覈同意並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合作出版。
境外版的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經銷。
四、圖書、報刊印製單位承辦境外圖書、報刊的印製業務,應當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印製的圖書、報刊應當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
五、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展覽、展銷、訂貨會,應當在舉辦活動60日前,由主辦單位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覈同意並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舉辦。舉辦地區性展覽、展銷、訂貨會,應當在舉辦活動30日前,由主辦單位向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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