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版權局是天津市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和天津市的具體情況,天津市版權局的工作職責是:一、負責著作權法律、法規在我市的實施,監督和檢查我市執行著作權法實施情況;
二、依照著作權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地區著作權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受地方立法機關的委託,起草本市著作權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
三、宣傳、普及著作權法律知識,提供著作權法律諮詢服務,培訓著作權管理人員;
四、依據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調解著作權糾紛,查處本市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接受國家版權局委託,調處涉外著作權糾紛;
五、監督指導本市著作權貿易活動,審批登記本市涉外著作權貿易合同,開展對境外出版圖書、復錄加工境外音像製品的合同登記、審批和版權認證的工作;
六、組織、促進本地區著作權理論研究和信息交流工作;
七、辦理著作權自願登記;
八、承擔國家版權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它與著作權有關的工作。
爲適應不斷髮展的版權保護形勢需要,更大範圍地團結版權工作者、著作權人,著作權使用者等一切與著作權有關的團體和個人,在全社會宣傳、普及《著作權法》,使更多的人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同時依法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調動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活躍中外版權交流,促進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繁榮和發展,1993年經市民政局批准,建立了天津市版權保護協會。該協會爲全市版權保護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爲了更好地推動中外文化交流,進一步爲著作權人等進行社會服務,1994年2月經國家版權局批准,建立了天津版權代理服務公司。該公司爲市版權局下屬事業單位。
天津市版權局地址:河西區尖山路82號電話:28335745郵編:300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行爲是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二、除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爲有: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爲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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