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各地屢有詢問,在中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團發生重組時,如外國投資者在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後不滿五年的期限內,將該項再投資轉讓給集團內另一家公司,是否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繳回該項再投資實際已獲得的退稅款。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在以合理經營爲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投資者(包括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這一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企業應按照上述規定正確計算列支開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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