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999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爲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促進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的適用範圍。現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關於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軸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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