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709號;1999年10月27日)
據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爲其僱員提存了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等基金(以下簡稱三項基金),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提存的這些基金、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同時,有些企業仍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等,造成對某些費用重複提存、列支。經研究,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爲其僱員計提三項基金以外的費用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國務院及各地政府規定,爲其僱員提存三項基金外,可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除此之外,企業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於刪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範圍內的基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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