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5日民航總局發佈)
《關於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頒佈,是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又一重大舉措。爲了使該《通知》得到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現對《通知》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關於《通知》第一項第一點允許外商投資建設機場的範圍問題,對飛行區的投資,除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外,還包括助航燈光。
二、關於投資問題,《通知》第一項第二點內“中方投資在51%以上”與該項第一點後半句“中方出資應在企業註冊資本中佔51%以上”的含義相同,均指中方出資在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
三、關於出資比例問題。《通知》第一項第一點機場飛行區單項建設,或者與該項第二點所列配套項目中的任一項或多項一起建設或機場整體建設設立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時,中方出資均應占企業註冊資本的51%以上,董事長、總經理由中方人員擔任;《通知》第一項第二點候機樓單項建設,或與該項所列配套項目中的任一項或多項一起建設設立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時,中方出資均應占企業註冊資本的51%以上,董事長、總經理由中方人員擔任;《通知》第一項第二點外商投資民用機場飛行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爲了擴大經營範圍從事該項所列配套項目的經營而需要增加投資時,中方出資仍須佔該企業註冊資本的51%以上,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關於《通知》第二項所述“外商投資設立航空運輸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現有的航空運輸企業,須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條件進行審批,並不是另設立新的航空運輸企業。根據國務院去年關於暫停審批成立新的航空公司的決定,目前只允許外商投資現已依法設立的航空運輸企業。
五、關於《通知》第二項第二點互相參股問題,是指中外航空運輸企業在對等的條件下相互持有對方的股份,以便在市場經營上進行有效的合作,相互都不派員進入對方的管理層參與具體的經營管理。
六、關於《通知》第二項第三點所述選擇一、二家航空運輸企業進行試點問題,經批准現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造試點並準備到境外上市的中國東方、南方航空公司屬於本通知試點範圍。增加新的試點企業,由民航總局另行決定並予以公佈。
七、關於外商在航空運輸企業的投資比例,外商以本規定的任何方式投資中國的航空運輸企業,其在該航空運輸企業的註冊資本或實收資本中所佔比例均不得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的表決權不得超過25%,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表決權也不得超過25%。
八、關於《通知》第二項第六點所述“國內同類企業”,是指現有的非外商投資的國內航空運輸企業;所謂“各項稅收”,主要是指在航空器和航空器材進口關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兩者享受同等待遇,以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
九、關於農林業通用航空,《通知》第三項規定外商可以投資農林業通用航空企業,農林業航空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企業不在允許外商投資的範圍。
十、《通知》第五項內所謂“依法”,是指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民航總局規章及有關規定。
十一、臺灣、香港、澳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或參股大陸的民用航空企業,也參照本解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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