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18日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第一條爲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加強對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面投資建築業企業是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暫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建築業企業。
第三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建築業企業賀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第四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承包工程範圍依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予以覈定。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五條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設立的審定、審批實行分級管理。申請設立一級資質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由建設部審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二級以下(含二級)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批。中方合營者爲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企業的,由建設部審定,外經貿部審批。
第六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中方合營者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呈報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者頒發《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審定意見書》。
(二)中方合營者持《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審定意見書》,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呈報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合同和章程及有關文件,外經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者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中方合營者持《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審定意見書》和《外面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登記註冊手續。
(四)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中方必須是取得二級以上資質證書的建築業企業;外方必須是具有較高的技術、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譽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築業企業。
(二)能夠引進或採用國際先進建築技術和設備,並能夠在工程建設和經營管理等方面培訓中方職員。
(三)註冊資本符合以下要求:一級建築施工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二級建築施工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三級建築施工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60萬美元。一級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二級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50萬美元;三級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60萬美元。
第八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由中方合營者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報告;
(二)中方合營者的資質等級證書;
(三)中方合營者主管部門的審覈意見(無行政主管部門除外);
(四)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項目建議書;
(五)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報告;
(六)合營各方的工商登記註冊證明;
(七)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八)其他文件。
第九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應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審定意見書》;
(二)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合同、章提;
(三)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營各方的工商登記註冊證明;
(五)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覈准書;
(七)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第十條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境內投資設立建築業企業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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