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若干規定》〔工商廣字(1994第304號〕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現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1.在地方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同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在徵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見後,將全部文件材料報外經貿部外國投資管理司,並抄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司。
2.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經中方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外經貿部外國投資管理司提交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材料,並抄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司。
3.外經貿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對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在發函徵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及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省、市外經貿委(廳)的書面意見後,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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