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爲了加速民用航空業的發展,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在以國家投資建設爲主的原則下,有條件地允許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建設機場。
1.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建設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除外,下同)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中方出資應在企業註冊資本中佔51%以上,董事長,總經理由中方人員擔任。
2.優先考慮投資建設民用機場飛行區的外商,投資建設候機樓(貴賓室的建設及管理除外)、貨運倉庫、地面服務、飛機維修、航空食品、賓館、餐廳、航空油料等機場配套項目。其中候機樓建設項目,中方出資應在51%以上,董事長、總經理由中方人員擔任。投資建設民用機場飛行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可適當擴展其經營範圍,從事候機樓、貨運倉庫、地面服務、飛機維修、航空食品、賓館、餐廳、航空油料等與機場配套項目的經營。
3.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由國家投資和管理,不允許外商投資或參與管理。
二、外商投資設立航空運輸企業。
1.允許外商,首先是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與中國航空運輸企業共同投資,以合資或合作方式設立航空運輸企業。
2.允許外商,首先是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購買中國航空運輸企業的股份或與中國航空運輸企業互相參股,設立航空運輸企業。
3.外商投資設立航空運輸企業,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一、二家航空運輸企業進行試點。待試點成熟後,再逐步推廣。
4.外商投資設立航空運輸企業,外商在該航空運輸企業的註冊資本或實收資本中所佔比例不得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的表決權不得超過25%。
5.外商投資設立航空運輸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均由中方人員擔任。副總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可由總經理根據需要擇優聘請中外方人員擔任。
6.外商投資設立的航空運輸企業,在各項稅收方面與國內同類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7.外國的機場當局,航空製造企業,不能在中國投資設立航空運輸企業。
三、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投資農林業通用航空企業,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
四、設立外商投資民用航空企業,應先徵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同意。審批限額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審批立項報告和可行性報告,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審批立項報告和可行性報告,合同、章程報外經貿部審批。單獨設立第一條第二款所列的機場配套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行規定報批。
五、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及其他區管理機構,依法對外商投資的民用航空企業經營活動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
六、臺灣、香港、澳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或參股大陸的民用航空企業,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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