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一[1999]4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計委等十三部門關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1999]12號),市財政局與市計委、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爲加快實施科教興市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意見”(津政辦發[1999]12號),設立天津市科技發展資金。爲了保證該項資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天津市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科技發展資金”)是用於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補助和一定期限內的貸款貼息及吸引人才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二條1999年和2000年(2001年及其以後另定)市財政每年安排5000萬元科技發展資金。
第三條“科技發展資金”採取下列方式對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予以支持:
(一)用於購買高科技成果和專利技術或自行研製開發、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對所借銀行貸款,給予一定期限或額度的貼息;
(二)對購買科技成果、專利技術所支付的轉讓費用和自行研製開發高新技術產品所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三)對項目前期工作發生的編制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費用,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四)對引進急需關鍵技術人才所提供的生活和辦公設施,給予部分資金補助。
第四條“科技發展資金”的申報條件
(一)技術條件:技術水平先進,具有創新性,產品技術性能相對穩對,工藝技術成熟,可進行批量生產的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二)經濟效益條件:投資回報率一般要在20%以上;
(三)市場條件:能夠迅速實現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並具有一定快速增長的市場潛能,產品成本、功能、質量具有市場競爭優勢;
(四)資信條件: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資信水平,有一定承擔風險的能力。企業經營者有較好的信譽,企業的機制較好。
第五條“科技發展資金”管理機構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實施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規劃實施辦公室”)是“科技發展資金”的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立項審查、資金計劃安排、預審評估、審批、日常管理、檢查驗收和綜合統計等工作。市財政局統一負責資金撥付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科技發展資金”申報、審批程序
(一)符合“科技發展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可向“市規劃實施辦公室”申報使用“科技發展資金”,並提供相應的文字材料,包括項目鑑定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調研報告、近期財務報表。同時,根據申報的不同資助方式,另附報所需相關材料。
(二)“市規劃實施辦公室”對上述申報材料及單位按規定程序組織審覈和評估工作,並經綜合平衡,統籌安排使用有關資金。
(三)市財政局按有關計劃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第七條“科技發展資金”使用單位,按申報項目單獨覈算,並定期向“市規劃實施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度情況和財務報表。
第八條“市規劃實施辦公室”定期對已審批項目進行分析、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和項目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對“科技發展資金”使用單位違反合同規定進行非法支出、截留、轉移和挪用專項經費以及財務決算上弄虛作假等問題,將依據有關財政法規追究項目法人及當事人責任,並採取相應措施收回違約支出。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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