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天津市商業委員會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天津市技術監督局
津計市場(2000)751號
關於發佈《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政府及各有關單位:
爲加強本市煤炭市場的管理,落實津政發[1999]4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大氣污染的通告》的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天津市商業委員會、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天津市技術監督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批准,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加強本市煤炭市場管理,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並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煤炭經營資格的審批。各區縣由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煤製品和焦炭經營資格的初審。
第四條本辦法中所稱煤炭包括各種生產和生活用煤、煤製品和焦炭。煤製品是指經過加工的各種型煤。
第五條煤炭經營資格證書是從事煤炭、煤製品和焦炭經營資格的合法憑證,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辦煤炭經營企業將有關申辦資料,報所在區縣政府指定的煤炭主管部門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審批合格的由市煤炭協會發放煤炭經營資格證書。
第七條申辦煤炭經營資格的企業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煤炭和焦炭經營的企業:
(1)具有本市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地不少於5000平方米,有符合環保要求的防燃、防塵措施。
(3)具有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和煤質檢驗設備及持證上崗的煤質檢驗人員,或有與市以上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依法授權的檢驗機構的委託檢驗協議。
(4)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從事煤製品經營的企業:
(1)註冊資金10萬元。
(2)有固定的加工經營場地、庫棚和符合環保要求的防燃、防塵措施。
(3)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加工設備、儲備條件及符合要求的計量設施,有與市以上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依法授權的檢驗機構的委託檢驗協議。
(4)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申辦煤炭經營資格證書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1、煤炭經營企業申請書
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身份證明
3、驗資報告
4、經營場地證明文件(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書)
5、委託檢驗協議書
第九條對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申辦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辦理登記註冊,稅務部門給予發放煤炭專用發票,並實行專用發票專項管理。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煤炭經營企業的煤炭質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煤製品在有條件的地區實行集中粉碎、定點成型、統一配送、連鎖經營,煤炭經營企業應當保證質量、方便羣衆、穩定供應。
第十二條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年度檢驗制度,每年四季度內煤炭經營和煤製品經營企業向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審批機關提交年檢申請,填報《煤炭資格年檢表》。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爲年檢不合格
1、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審查不合法或過期者
2、虛報、瞞報年檢表者
3、不符合所批准的經營方式
4、僞造、轉讓、出租、出借或冒用他人煤炭經營資格證書者
5、在煤炭經營過程中參雜使假、以次充好者
6、煤炭、焦炭年經營量低於3萬噸、煤製品經營量低於5000噸者
7、受過有關管理部門二次以上處罰者
8、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者
凡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進行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煤炭經營企業,審批機關將吊銷其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並通知工商行政機關建議取消相關經營範圍。
煤炭經營企業每三年更換資格證書,具體更換時間和辦法另行通知。
第十三條煤炭經營資格註冊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煤炭經營資格證書註銷時,應交回經營資格證書的正本、副本,經營資格證書被登記機關吊銷後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和僞造,除審批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扣留、收繳和吊銷。
第十五條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市商委、工商、公安、技術監督局、環保局等部門對煤炭經營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爲由執法部門按各自的職權範圍依法進行處罰。
爲了規範煤炭市場的管理,全市煤炭經營企業實行一證一照管理,其他相關證照全部取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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