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
津計市場(1999)868號
關於下發“天津市棉花收購、加工單位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爲落實國發(1998)42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辦發(1999)57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現將市政府已批准的“天津市棉花收購、加工單位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天津市棉花收購、加工單位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天津市棉花收購、加工單位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強化棉花質量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棉花收購、加工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資格認定是指對棉花收購、加工單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必備的基本條件和市技術監督局專業纖檢機構對其質量保證能力的審覈認定。
第四條資格認定的審覈和行政執法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技術監督局專業纖檢機構按工作職能組織實施。由市計委牽頭,市工商局、市技術監督局組成“天津市棉花收購、加工單位資格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資格認定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技術監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
第五條經資格認定合格單位,由“資格認定辦公室”頒發《天津市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認定證書》)。棉花收購、加工單位憑《資格認定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未取得《資格認定證書》且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單位,一律不得收購、加工棉花。
第二章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
1、棉花收購企業應具備與收購、加工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並具有適量流動資金,以及可以用於棉花收購的足額貸款,或者具有特定的與收購量相適應的資金供應渠道。
2、有符合收購要求的籽棉和成包皮棉存放場所及設備。各收購站點面積一般不小於800平方米。
3、具備安全防火設施,並得到縣級以上公安消防部門驗收認可。
第七條質量保證能力條件
一、棉花收購單位
1、具有兩名以上取得《棉花檢驗員資格證》或《棉花檢驗員職業資格證》的棉花檢驗人員。
2、具有棉花國家文字標準和市專業纖檢機構仿製的當年棉花品級實物標準。
3、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檢驗場所。
4、配備經法定計量部門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檢定合格的棉花檢驗儀器設備和計量器具。
5、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制度。
6、具有滿足棉花分級存放需要的條件。
二、棉花加工單位
棉花加工單位除滿足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具備80片及以上的毛刷式鋸齒軋花機、14l片及以上毛刷式鋸齒剝絨機、雙箱液壓打包機及相關的符合規定的附屬加工設備。禁止使用小軋花機、土打包機。
第三章資格認定工作程序
第八條申報
一、棉花收購、加工的單位申請資格認定需填寫《天津市棉花收購、加工單位資格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按行政隸屬關係由局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憑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申請表》向“資格認定辦公室”申報。
第九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技術監督局專業纖檢機構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資格認定。
第十條經資格認定合格單位,由“資格認定辦公室”頒發《天津市棉花收購、加工單位資格認定證書》。
第十一條《資格認定證書》實行年審制度。未經年審及年審不合格單位,取消認定資格,收回《資格認定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相應的經營範圍。資格認定年審時間爲每年5月1日一8月31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分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技術監督局專業纖檢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爲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經資格認定新增的單位,要委託供銷社棉花企業的軋花廠,進行籽棉加工,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項目。
第十四條原接受國家委託,承擔棉花收購、加工的供銷社及其棉花企業1999年度暫按原全國供銷總社規定執行。其他新增加的收購、加工企業在1999年度進行棉花收購和加工必須經過資格認定。從2000年棉花年度起所有從事棉花收購、加工的單位,統一按本辦法進行資格認定。
第十五條供銷社系統所屬的農村棉花基層收購站,受區、縣供銷社或棉麻公司委託,應由區、縣供銷社或棉麻公司出具委託證書,經資格認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覈准登記後7可以從事棉花代購業務,相應的質量責任及其資金由委託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爲便於供銷社棉花企業資格認定工作,市供銷社每年應根據當年我市棉花種植面積向“資格認定辦公室”報送當年本系統棉花收購、加工單位的安排計劃名單,“資格認定辦公室”根據計劃名單安排資格認定工作。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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